(2013)凤诉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刘庆超与马伟、王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庆超,马伟,王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诉保字第00005号申请人:刘庆超,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医师。被申请人:马伟,男,1984年5月17日生,汉族,工人。被申请人:王青,女,30岁,汉族,系马伟妻子。申请人刘庆超与被申请人马伟、王青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在凤台县房地产管理局资金托管中心账户上的120000元托管资金予以冻结,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二被申请人所有的在凤台县房地产管理局资金托管中心账户上的120000元托管资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太宗审 判 员 王玉芹代理审判员 刘喜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缪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