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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民初字第13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素珍与太原市万柏林区园林绿化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珍,太原市万柏林区园林绿化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民初字第1385号原告刘素珍,女,195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园林绿化局,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3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勇,局长。委托代理人高利民,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江,男,197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园林绿化局职工,住太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珍与被告太原市万柏林区园林绿化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珍以此案纠纷已一次性解决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素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素珍负担。审 判 长  高建义人民陪审员  杜海恩人民陪审员  杨 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利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