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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崔某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1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宁安县,朝鲜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因本案于2013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7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晓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月26日晚,被告人崔某在“阿涛”(在逃)的安排下,从本市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同年2月1日在澳门被澳门警方查获并于同年2月2日被遣返回珠海,当天因偷越国(边)境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佰元的行政处罚。2、2013年8月2日,被告人在“阿涛”的安排下,从本市一处海边乘船偷渡到澳门。同年8月6日在澳门被澳门警方查获并于同年8月9日被遣返珠海。被告人崔某于2013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上述事实,被告人崔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澳门治安警察局遣返单,审查经过,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材料,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违反边境管理法规,因偷越边境被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又偷越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偷越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崔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崔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犯偷越边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边琳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