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罗志辉与彭超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志辉,彭超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立民终字第7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志辉,男,汉族,1966年3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徐隆忠,广东龙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超明,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罗志辉不服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76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故该案属涉外案件,且数额巨大,因此,应根据民诉法第十八条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然原审原告彭超明为香港人,但本案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故本案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诉不动产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原审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显刚审 判 员 杨恩敏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蔡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