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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商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魏永军与沾化华东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永军,沾化华东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商初字第134号原告魏永军,男,住山东省。委托代理人周在亮,男,住山东省。被告沾化华东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龙,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芳军,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永军与被告沾化华东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永军撤回对被告沾化华东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魏永军负担。审 判 长  边清新审 判 员  李忠信人民陪审员  孔祥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杜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