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熊莺与梅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熊莺,梅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港商初字第249号原告:刘熊莺。委托代理人:陈锡根,宁波蛟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伟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熊莺与被告梅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熊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伟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熊莺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熊莺撤回对被告梅伟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熊莺负担。代理审判员 彭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宋 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