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历刑初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程某某挪用公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某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刑初字第465号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某某,女,1976年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省某公司劳工部副部长,住济南市,户籍所在地:济南市。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取保候审。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以济历下检刑诉(2013)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3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燕萍、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18日,被告人程某某与山东省某公司下属企业破产清算管理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利用王某某管理公司下属破产企业职工养老金、社会保障金的职务便利,挪用上述资金中的30000元给程某某的亲友购买房产使用,直至2013年5月3日才归还单位。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共同作案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牛某某、金某某、卢某某的证言、劳动合同、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取款凭证、侦查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利用国家工作人员其他的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程某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投案自首,审理期间主动退还挪用公款的利息,可以依法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程某某主动退赔的利息一千三百元,发还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朱庆臻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