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法刑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宁法刑初字第293号被吿人唐小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小万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刑初字第293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沂讼原告人唐作义,男,1953年3月5曰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邓平友,宁远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唐小万,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远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小宁,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3)笫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吿人唐小万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作义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邓双成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国顺、王英子组成合议庭,本院代理书记员胡仕烈担任庭审记录,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蒋丽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沂讼原告人唐作义及其委托代理人邓平友,被告人唐小万及其辩护人张小宁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唐小万与唐卫等人在唐小万家门口议论怎么将琵琶岗村“猛子”家占用富村土地建的房子推倒,这时富村村支部书记唐作义即被害人路过,听到议论后,就上去劝阻,并告知“猛子”家的房子镇政府会处理的。为此,唐作义与唐卫发生囗角,相互争吵。之后唐卫与唐作义扭打在一起,在旁边的唐小万上前劝架又与唐作义扭打在一起,唐小万将唐作义推倒在地,并用脚将唐作义的右朐踩伤,经湖南省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作义的损伤为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另查明被害人唐作义受伤后住院治疗33天,用去医药费等费用12135.09元。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未提出异议,并当庭认罪。且有被害人唐作义的陈述;证人唐卫、唐作进、唐永万、唐永翼、唐胜良、唐珍云、唐小义的证言;司法鉴定结论;现场勘检笔录及照片;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小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成轻,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用言语激怒了被告人,导致本案的发生,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可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经查,被害人劝阻被告人等人不要去做违法的事,尽管有言语不慎,但并无重大过错。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其又提出: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与事实相符,这一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附带民事沂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损失,其诉请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诉请过高,其过高部分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及其家人自愿赔偿被害人医药费12135.09元、误工费1974.06元,护理费1974.06元,住宿费660元,住院伙食费396元,伤残赔偿金14880元,共计人人民币32019.21元,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百三十四条笫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笫七十三条第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小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二、由被告人唐小万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作义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疾赔偿金等费用32019.21元。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付清。(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曰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笫二曰起。十曰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邓双成人民陪审员  黄国顺人民陪审员  王英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胡仕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