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5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杜利平与赵略翔、郭约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略翔,郭约辛,杜利平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略翔。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约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利平。委托代理人:许洪钟。委托代理人:江凯。上诉人赵略翔、郭约辛为与被上诉人杜利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赵略翔、郭约辛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赵略翔、郭约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3)东商初字第133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