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32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海方与李传亮、赵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方,赵平平,李传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3293号原告张海方。被告赵平平。被告李传亮。原告张海方与被告赵平平、,李传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1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淑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海方、被告李传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平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海方诉称:2013年3月26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又于2013年5月10日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现将两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8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平平未答辩。被告李传亮辩称:借款情况我完全不知道,我也不知道这个钱是做什么用的,我不负这个责。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6日及2013年5月10日,被告赵平平出具给原告借条两张,内容分别为:“借条今借张海方现金肆万元整,(40000)随时偿还。借款人:赵平平日期2013、3、26号”;“借条今借到张海方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借款用途开店。借款人:赵平平身份证号码:320722198602040905借款日期2013年5月10日”到期后被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李传亮的当庭陈述、原告举证的被告赵平平出具的借条二份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赵平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可以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平平向原告借款使用后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赵平平应承担民事责任。因而,原告要求被告赵平平偿还8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双方没有约定,则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因该债务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平平、李传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海方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计息,自2013年11月12日开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已由原告预交,在被告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连云港市中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审判员 龚淑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学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XXXX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