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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梁万新与周福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万新,周福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136号原告梁万新,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周福朝,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万新与被告周福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万新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万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万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