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梁万新与周福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万新,周福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保康黄民初字第000136号原告梁万新,男,195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周福朝,男,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万新与被告周福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万新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万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万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梁万新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姚琼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