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洞民初字第1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与杨年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洞口县罗溪水电站,杨年生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洞民初字第1321号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住所地罗溪瑶族乡。负责人,付文保。被告杨年生,男,195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7月11日受理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与被告杨年生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洞口县罗溪水电站承担。审判员 欧阳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