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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与被告杨海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赵玉春,杨海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被告杨海成。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与被告杨海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承担。审 判 长  白明玉助理审判员  刘海涵人民陪审员  董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建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