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鹰民初字第4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与被告杨海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伟,赵玉春,杨海成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428号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被告杨海成。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与被告杨海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李宏伟、原告赵玉春承担。审 判 长 白明玉助理审判员 刘海涵人民陪审员 董 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建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