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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2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汪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2854号原告:陈某某,男,1974年1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巢湖市散兵镇观泉行政村羊场村**号,身份证号码3426011974********。被告:汪某,男,成年,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巢湖市散兵镇隆泉行政村大江村。本院在审理陈某某诉汪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用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媛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花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