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2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邢长旺与北京凝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长旺,北京凝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朝民初字第32710号原告(被告)邢长旺,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被告(原告)北京凝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8号楼5层6B35。法定代表人冯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管明明,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北京凝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媒介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宪来,男,1980年10月30日出生,北京凝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原告(被告)邢长旺与被告(原告)北京凝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凝瑞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师一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邢长旺与凝瑞公司委托代理人管明明、刘宪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邢长旺诉称:我于2012年8月6日到凝瑞公司工作,任平面设计师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2012年8月6日至10月6日,试用期工资4018元,转正工资为5000元,但我转正后,凝瑞公司仍按照4018元标准支付工资。2013年3月,凝瑞公司停发工资,2013年5月27日,我收到凝瑞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我一直工作至2013年5月27日。现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要求凝瑞公司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未足额支付工资4910元、2013年3月1日至5月31日工资15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凝瑞公司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转正后工资均为4018元,不存在邢长旺主张的5000元的事实。公司打卡记录考勤,邢长旺最后一次到岗上班是2013年3月15日,之后邢长旺未到公司工作,其要求3月15日后工资没有依据。根据公司制度,员工连续旷工2日及累计旷工3日以上,视为自动离职。邢长旺2013年3月16日后没有向公司履行任何请假手续,无故不到公司上班,超过20天,虽公司联系邢长旺,要求协商解决,但邢长旺均未到公司。公司依据公司制度解除了邢长旺的劳动关系,邢长旺要求支付赔偿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凝瑞公司诉称:2012年8月6日,我公司与邢长旺签订劳动合同,邢长旺担任平面设计师,合同期限为2012年8月6日至2013年8月6日,其中2012年10月6日前为试用期,试用期及转正工资为每月4018元。邢长旺自2012年12月3日起,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班,2013年3月仅到岗8天,2013年3月16日之后,邢长旺无故不再到公司上班,且未提交任何请假申请或病假条,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相关制度。现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要求判令我公司不支付邢长旺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间工资6050.0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36元。邢长旺辩称:我的答辩意见同我的起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6日,邢长旺与凝瑞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书,约定试用期为2012年8月6日至2012年10月6日,工资标准及试用期工资均为4018元。邢长旺主张转正工资应为5000元,并提交电话录音,电话录音中凝瑞公司人员并未提及邢长旺的工资数额,亦未就邢长旺所述的5000元作出肯定性回应。凝瑞公司对录音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该录音内容与案件并无关联性,同时表示不就录音申请鉴定。凝瑞公司支付邢长旺工资至2013年2月底。邢长旺称其于2013年5月27日收到凝瑞公司寄送的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其中写明:“……但自2013年4月7日起,您无任何正当理由且未履行公司规定的任何请假程序,即不再到公司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劳动规章制度,已构成旷工,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营。公司决定自2013年4月15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凝瑞公司表示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系公司于2013年5月23日寄出。凝瑞公司提交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及会议室照片,称员工考勤制度张贴于公司会议室。邢长旺认可员工考勤制度张贴于公司会议室,表示知道制度内容。员工考勤制度规定公司实行打卡制度,请病假需持医院证明,“一个考勤月度内,员工连续旷工2日即累计旷工3日即以上者,视其为自动离职”。凝瑞公司提交2013年1月至4月考勤纸卡,考勤纸卡显示邢长旺最后一次出勤记录为2013年3月15日。邢长旺认可考勤纸卡真实性,称其于2013年1月因病住院,后公司允许其在家工作,其2013年3月15日之后就一直在家工作至2013年5月31日。凝瑞公司不认可邢长旺在家工作,并提交诊断证明书两份,诊断证明书分别于2012年12月19日、2013年1月20日诊断为结核性胸膜炎,建议全休一个月。邢长旺表示上述诊断证明书是其向凝瑞公司提交的。邢长旺提交了QQ聊天记录打印件,称在家工作期间做了一个“迈瑞”杂志封页的设计,通过QQ与公司人员联系。凝瑞公司不认可聊天记录的真实性。2013年6月9日,邢长旺持本案诉求申请劳动仲裁。2013年8月15日,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朝劳仲字(2013)第08029号裁决书,裁决凝瑞公司支付邢长旺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间工资6050.09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036元,驳回邢长旺的其他申请请求。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电话录音、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公司员工考勤制度、会议室照片、考勤纸卡、诊断证明书、聊天记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及试用期工资均为4018元,邢长旺主张转正后工资标准为5000元,但所提交的电话录音中公司人员并未提及其工资数额,也未就其所述的5000元工资标准作出肯定性的回应,邢长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工资标准为5000元的主张,本院确认邢长旺工资标准为4018元,邢长旺要求支付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工资差额,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凝瑞公司提交的考勤纸卡显示邢长旺最后出勤日为2013年3月15日,邢长旺称凝瑞公司允许其在家工作,凝瑞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邢长旺就此所提交的聊天记录亦不被凝瑞公司认可,邢长旺就凝瑞公司允许其在家工作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难以采信。邢长旺表示知晓公司员工考勤制度,凝瑞公司据此以邢长旺旷工为由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有事实及制度依据,符合法律规定,邢长旺要求凝瑞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凝瑞公司要求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院予以支持。凝瑞公司支付邢长旺工资至2013年2月底,其于2013年4月15日解除与邢长旺之间的劳动关系,仍需支付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间工资;邢长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2013年4月16日之后仍向凝瑞公司提供劳动,其要求凝瑞公司支付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工资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仲裁裁决的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工资数额不高于法律规定,本院仍照此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凝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邢长旺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4月15日期间工资六千零五十元零九分。二、北京凝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需支付邢长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八千零三十六元。三、驳回邢长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北京凝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邢长旺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凝瑞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师一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午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