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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武昌刑初字第01083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2012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7月19日被抓获,当日因曾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同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看守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昌检刑诉(2013)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2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闫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并自行辩护。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于2013年7月19日10时许,应吸毒人员袁某乙购买毒品的要求,在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楚才小区16栋二楼的红运盛旅馆203房间内,将1包红色圆形片剂毒品和1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袁某乙,随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被告人徐某处查获红色圆形片剂毒品5包、白色晶体颗粒毒品1包及毒资人民币500元,从袁某乙处查获刚购得的红色圆形片剂毒品1包和白色晶体颗粒毒品1包。经鉴定,查获的上述毒品均为甲基苯丙胺,共计净重2.57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确认属实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2、公安机关出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3、扣押清单及照片;4、证人袁某乙、喻某的证言;5、毒品检验鉴定书;6、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5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5日起至2014年5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邓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卓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