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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黔六中行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黄先明等与盘县林业局不予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先明,黄明权,黄先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黔六中行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先明,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明权,男,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先舜,男,汉族。以上三人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桥林,男,汉族。上诉人黄先明、黄明权、黄先舜不服盘县人民法院(2013)黔盘行受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林木所有权”的规定,盘县林业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不具备林木、林地确权职权,本案中,盘县林业局作出的《民主镇砂厂村八组刘华波建房位置的现场勘查说明》是盘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木确权的参考依据。上诉人如对该勘查说明有异议,可以向盘县林业局申请重新勘查。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文 勇审 判 员  宋景伟代理审判员  何与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