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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平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986号原告杜某某,女,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马某某,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黄现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