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6-07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986号原告杜某某,女,199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被告马某某,男,199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平乡县。原告杜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黄现军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杜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杜某某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现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霍宇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