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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西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天宝、张晓玲与高世禄、王玉芸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天宝,张晓玲,高世禄,王玉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何天宝申请执行人张晓玲被执行人高世禄被执行人王玉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天宝、张晓玲与被执行人高世禄、王玉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年9月30日作出的(2013)庆西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一、张晓玲受伤所花费医疗费共计2203元,由被告高世禄、王玉芸共同赔偿1101.5元;剩余1101.5元医药费由张晓玲自负,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何天宝、张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何天宝、张晓玲负担125元,被告高世禄、王玉芸负担12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何天宝、张晓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世禄、王玉芸向申请执行人何天宝、张晓玲��付了张晓玲受伤所花医疗费1101.5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25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1、执行费50元免收;2、终结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7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晓平代理审判员  张海艳人民陪审员  赵娅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世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