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岳执字第008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高永胜,广州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岑长街,高似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岳执字第00837-1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方塔北路388号。负责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高永胜。被执行人广州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蓝玉四街9号科技园内办公楼第二层201房。法定代表人高永胜。被执行人岑长街。被执行人高似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岳民初字第033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2年9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含欠款、利息、违约金、迟延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等,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至今给付责任总额为399743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永胜、岑长街、高似玉、广州桩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997438元,或扣留、提取其经济收入3997438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 亮审判员 毛万兵审判员 陈文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