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晖谷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塑谷线缆有限公司、李少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晖谷商贸有限公司,上海塑谷线缆有限公司,李少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845号原告上海晖谷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周德平。委托代理人翟冠慧,北京振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塑谷线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李少甫,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邢台市。原告上海晖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塑谷线缆有限公司、李少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送达,需公告送达诉讼材料,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段蕴强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