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陈振华与陈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华,陈吉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石商初字第280号原告:陈振华,个体工商户。被告:陈吉光。原告陈振华与被告陈吉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振华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增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史夏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