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史瑞莲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受理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瑞莲,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侯行初字第51号原告史瑞莲,女,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河津市,现住金牛区西华大道。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法定代表人赵强,局长。委托代理人罗刚,男,汉族,1970年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晓联,男,汉族,1957年12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系该局工作人员。原告史瑞莲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受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查。案件审理中,史瑞莲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史瑞莲自愿申请撤诉,且意思表示真实,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瑞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史瑞莲负担。审判员 王佳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郭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