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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75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桑志洁与伍华执行案由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桑志洁;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534-1号申请执行人桑志洁,女,197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金侨花园**701,身份号码2201041971********。被执行人伍华,住址广东省从化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伍华应于2014年2月10日前分五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78.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至申请执行人的指定账户,即分别于2013年10月10日前偿还95万元、于2013年11月10日前偿还95万元、于2013年12月10日前偿还95万元、于2014年1月10日前偿还95万元、于2014年2月10日前偿还98.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若被执行人伍华有任意一期未能依约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则按照总标的额的20%支付申请执行人违约金;且申请执行人可于违约之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和违约金,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伍华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百仕达花园中海苑19栋2D号房产、盐田区万科东海岸社区悠翠居62号104号房产、盐田区万科东海岸社区中心公寓浣涛阁B12号房产,因不是首先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