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资刑执字第7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XXX 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资刑执字第796号罪犯XXX,女,1953年4月8日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乐山市,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5日作出(2008)乐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刑期自2007年1月9日起至2024年7月8日止),附带民事赔偿94391元。XXX等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2009)川刑终字第6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维持对XXX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1日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女子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称,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曾获得记功行政奖励。综合考核累计得分171.22分,建议对罪犯X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XXX自减刑以来,在思想改造方面,能剖析犯罪原因,深挖犯罪根源,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纪律;劳动改造方面,服从民警安排,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方面,坚持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得记功行政奖励。民事赔偿款已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建议书、监区会议记录及监区长办公会议记录、罪犯考核奖惩日记载、考核积分统计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民警和同监罪犯的证词、其它旁证材料、罪犯小组评议、罪犯本人的自我总结、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必一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至二O二三年二月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罗凯审判员 谢祥华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