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金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平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金某某,男,198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朱某某,女,1985年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某某以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金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子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朱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