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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广州瀚东贸易有限公司与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平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广州瀚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法定代表人贾国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幸小平,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雪,广东××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告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谭昊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瀚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瀚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及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18元,由原告珠海东诚光固化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莫朝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丽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