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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不服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作出的质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行初字第00011号原告关某某,男,汉族,系魏县科协科技服务中心北皋第二科技服务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被告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王社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范某某、李某某,男,均系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原告关某某不服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作出的质检行政处罚,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魏)质监罚字(2013)第182号处罚决定书,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被告的纠纷已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用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李艳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合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