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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峄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刘俊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义,贾银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峄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刘俊义,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贾银环(曾用名贾艳),女,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民初字第76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2年10月12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贾银环在峄城区拆迁办公室的拆迁安置补偿款29641元至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晓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