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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管执字第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许利申请执行杨晓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利,杨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管执字第958号申请执行人许利,女,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保全街95号院19号楼16号。被执行人杨晓明,男,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关街33号院5单元二楼中右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管民初字第150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晓明银行存款六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逸审判员 武慧鑫审判员 杨 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强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