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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林民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20-09-08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与王海英、王宝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王海英;王宝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林民金初字第105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地址:林州市太行路北段。负责人郑军峰,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军艳,该社员工。被告王海英,女,1969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被告王宝清,男,1975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诉被告王海英、王宝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元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常晓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