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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卢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段保辉申请执行赵明理债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保辉,赵明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卢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段保辉,男,1964年生。被执行人赵明理,男,1975年生。段保辉申请执行赵明理债务一案,执行依据为(2012)卢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赵明理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现金5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执行债权数额为零元。依照《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卢民三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段保辉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武张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