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涞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与冯静、马春明、陈海鹏、李小虎、王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冯静,马春明,陈海鹏,李小虎,王文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78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涞源县。负责人龙冬,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岳大勇,河北省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静,女,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马春明,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陈海鹏,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李小虎,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被告王文静,女,汉族,现住河北省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诉被告冯静、马春明、陈海鹏、李小虎、王文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涞源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玉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