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郴苏诉执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谭献诚、肖功颂、肖爱灵与郴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献诚,肖功颂,肖爱灵,肖某某,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郴苏诉执字第478号申请执行人谭献诚,男,汉族,1942年10月7日出生,湖南省湘潭市人,711矿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肖功颂,女,汉族,1946年5月26日生,湖南省衡阳市人,郴州市粮食局退休职工。申请执行人肖爱灵,男,汉族,1967年4月29日生,湖南省祁东县人,郴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湖南省祁东县人。被执行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谢考峰,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一月四日制作的(2012)郴民三终字第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七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银行存款5128.5元(含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中权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李小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