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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2013)清民初字第00631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清民初字第00631号原告张某某,男,198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86年4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