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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1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与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隗×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1983号原告陈×,女,1987年8月20日出生。被告隗×,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隗×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撤回对被告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吕少罕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安 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