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民申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曹林芳与萧山区蜀山街道曹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萧山蜀山街道曹家桥社区经济联合社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曹林芳,萧山区蜀山街道曹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杭州萧山蜀山街道曹家桥社区经济联合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民申字第10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林芳。委托代理人:邵江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萧山区蜀山街道曹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人:曹怀飞。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萧山蜀山街道曹家桥社区经济联合社。法定代表人:曹戬庆。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沈靖。上列两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桂红。再审申请人曹林芳因与被申请人萧山区蜀山街道曹家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家桥居委会)、杭州萧山蜀山街道曹家桥社区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曹家桥经联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浙杭民终字第25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曹林芳申请再审称:(一)本案系曹林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被侵害和剥夺的问题,其提起民事诉讼,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原裁定驳回其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二)本案事实符合诉讼条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法院应从实体上对其诉请作出公正判决。(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此外,曹林芳还以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09)湖安民初字第701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2011)杭临民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厅字(2001)9号通知)等。曹林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曹家桥居委会提交意见称:(一)曹林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二)曹家桥居委会也非本案适格的被申请人。请求驳回曹林芳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曹林芳一审中的诉请,其提起本案诉讼,系基于其应当作为所在的曹家桥经联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剥夺及其相关权益受侵害等理由,但该类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的范围。一、二审告知其向相应的行政机关申请解决,并裁定驳回曹林芳的起诉,并无不当。此外,曹林芳在申请再审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均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的新的证据条件,不属于新的证据。综上,曹林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曹林芳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培良代理审判员 钱晓红代理审判员 樊清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曼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