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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刑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盗窃罪一审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刑二初字第29号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涉嫌盗窃一案,经本院审理,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3)雨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错误如下:原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行、第三行中“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8日止”为错误;现更正为原判决书中第四页第二行、第三行为:“即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2014年5月26日止,已扣除先期羁押的二日”。本判决书与被补正的裁定书同时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全金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见习书记员  张玲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