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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白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珍,白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王淑珍,女,汉族。被告白艳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珍诉被告白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珍因起诉的部分款项未到履行期限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对要求被告白艳萍支付借款利息22846.4元的请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珍撤回对被告白艳萍请求支付借款利息22846.4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淑珍承担。审 判 长  刘随社人民陪审员  丁亚东人民陪审员  郑翠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