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王淑珍与白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珍,白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印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王淑珍,女,汉族。被告白艳萍,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淑珍诉被告白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淑珍因起诉的部分款项未到履行期限为由,于2013年11月18日对要求被告白艳萍支付借款利息22846.4元的请求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淑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淑珍撤回对被告白艳萍请求支付借款利息22846.4元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淑珍承担。审 判 长 刘随社人民陪审员 丁亚东人民陪审员 郑翠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