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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孔时英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时英,深圳市宝安区新龙华饭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龙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孔时英。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新龙华饭店。深圳市中级人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5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新龙华饭店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龙华人民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岸 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