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吴翠萍与吴淑月、梁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萍,吴淑月,梁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2095号原告吴翠萍,女,196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杨一伟,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利群,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淑月,男,1981年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梁小祥,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翠萍诉被告吴淑月、被告梁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两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两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我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两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翠萍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沈建平审判员 王 林审判员 刘自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卢敬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条件:(一)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