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9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与王祖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王祖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9116号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淑红。被告王祖水,男,1956年5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与被告王祖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祖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果继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