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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行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等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市环境保护局,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济行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高立文,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同林,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彦成,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鲁法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1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8月8日以被执行人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一期硝酸装置外排烟气氮氧化物浓度达到每立方米548mg,超过《硝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6131-2010)规定的标准1.74倍,对环境造成了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作出了济环罚字(2013)第J030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内容是:责令三日内改正,处以40000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济环罚字(2013)第J03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3年8月12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0月2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济环催告字(2013)第006号催告书,催告其缴纳罚款40000元;加处罚款40000万元。在规定的时间内,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济环罚字(2013)第J03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经催告,仍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济南市环境保护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于2013年11月29日前缴纳罚款40000元;加处罚款40000元,共计80000元。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如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极峰审 判 员  王大伟代理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彬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