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5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朱领先、郭淑霞与匡学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领先,郭淑霞,匡学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092号原告朱领先,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郭淑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于志刚,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匡学正,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朱领先、郭淑霞与被告匡学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匡学正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领先、郭淑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克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