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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50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朱领先、郭淑霞与匡学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领先,郭淑霞,匡学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5092号原告朱领先,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郭淑霞,女,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于志刚,胶州昌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匡学正,男,汉族,住胶州市。原告朱领先、郭淑霞与被告匡学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匡学正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领先、郭淑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克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