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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丽莲商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杨慧芳与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慧芳,刘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丽莲商初字第1903号原告:杨慧芳。被告:刘丽君。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慧芳与被告刘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慧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杨慧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20元,合计人民币8920元,由原告杨慧芳负担。审 判 员 蒋俊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