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11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黄春显与槐新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春显,槐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1145号申请执行人:黄春显,男,汉族。被执行人:槐新春,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春显与被执行人槐新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8日审结,该案(2002)李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的标的是本金32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到本院人民币32500元且已发还申请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2002)李民初字第226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群生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