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二执异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珠海太平洋无线传呼有限公司,南油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珠海太平洋无线传呼有限公司,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执异字第3号异议人(申请追加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林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兆中,该公司高级副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美智,广东莱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珠海太平洋无线传呼有限公司(原名太平洋(珠海)南油无线传呼中心),住所:珠海。法定代表人;刘志斌。被执行人: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杨西钢。被申请追加人: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法定代表人;XX和。委托代理人;吴健,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志青,广东亚太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广东公司”与被执行人珠海太平洋无线传呼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传呼公司”)、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南海实业公司”)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中国信达广东分公司申请追加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洲集团公司”)为(2000)珠香执字第333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珠香法民二执加字第3号裁定,驳回中国信达广东公司的申请。中国信达广东公司对该裁定不服,提出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中国信达广东公司称,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九洲集团有限公司作为(2000)珠香执字第3331号案的被执行人一案[案号:(2013)珠香法民二执加字第3号],法院以申请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没有事实依据为由驳回了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情形,就属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单位为被执行人情形。对于广东省高院的上述规定,从字面上来看,且从文意上理解,只要有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的情形,则接受被调拨企业财产的单位就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广东省高院对上述情况的发生原因和结果并没有作出任何的限制性的规定,即没有规定被调拨财产的企业的主体资格是否消灭才适用上述规定,也没有规定是否是被执行人的上级单位所管理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为其投资权益就可以成为免除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例外情形,即只要发生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无偿调拨的情形,则接受无偿调拨财产的单位即应当被追加被执行人。广东省高院制定上述规定的初衷就是为了破解实践中被执行人为逃避执行而作出的种种转移财产的行为造成“执行难”的问题,法院对于省高院上述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所规定的情形不应当做任何限制性的适用。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2009年7月20日由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关于调整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企业产权关系的通知》(珠国资(2009)244号),已经明确将珠海市商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整体产权无偿划转至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从上述文件就可以明显的看出,作为南油实业公司的上级单位的上级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经明确行文将南油实业公司的整体产权无偿划拨给第三人。囿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异议目前能取得的反映被执行人南油实业公司财务状况的文件,只有该公司在2009年度的工商年检报告中所载的有关内容,至于2010年至今南油实业公司的财务情况,异议人并未取得由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报告。按照通常的理解,如果真的如第三人辩称的那样,南油实业公司是资不抵债,完全是负资产,那么作为非常清楚南油实业公司产权状况的上级单位的上级单位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什么会作出《关于调整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企业产权关系的通知》(珠国资(2009)244号),只有在南油实业公司确实是有实质资产存在的情况下,上级单位才会作出无偿调拨财产的决定,否则根本无需作出这一决定,这是非常浅显的道理。至于被申请人所辩称的、其尚未完成对被执行人南油实业公司的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并未取得被执行人南油实业公司财产一说更是站不住脚,这完全是被申请人为逃避因无偿接受南油实业公司财产所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故意拖延之策。从被申请人的审计报告可以非常明显的看出,被申请人已经实际控制了被执行人南油实业公司和南油珠海公司所投资的珠海南油大酒店,并且正在享有相关利益,例如长期占用南油实业公司和珠海南油大酒店的巨额往来资金。难道被申请人故意拖延不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就对其无偿取得被执行人的财产又在无偿享有相关利益的同时,却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行为听之任之吗?被申请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故意拖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应当视为相关的条件已经成就。被申请人应当为自己无偿接收被执行人南油实业公司的财产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法院在(2013)珠香法民二执加字第3号案中,对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第4项规定,擅自作出了限缩性的解释,并且根据自行作出的限缩性的理解进行裁决,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异议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提出以上执行异议,请求裁决:1、撤销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二执加字第3号民事裁定;2、追加被申请人人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作为(2000)珠香执字第3331号案的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由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无偿接收的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整体产权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异议人提交如下证据:1、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二执加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2、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0)珠香经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0)珠香执字第33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4、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00)珠香执字第3331号《执行裁定书》;5、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企业产权关系的通知》(珠国资(2009)244号);6、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2009年度工商年检报告;7、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8、珠海南油大酒店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9、珠海市引进办公室关于合作经营“珠海南油银湾度假中心”合同书及章程的批复;10、珠海南油大酒店2010年度审计报告;11、建设用地批准书(珠海市(1997)准字第050号);1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97拨字039号);13、国有、集体(私人)建设用地许可证【珠国土许字(1991)第202号;14、珠海南油大酒店物业产权查询表。被申请追加人九洲集团公司辩称,一、本案中不存在申请人援引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文件中应予追加的情形。申请人援引的法律依据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中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的规定,即:因被执行人的财产被其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申请追加取得资产的企业或个人为被执行人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据此提出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申请,相关民事审判庭负责审查是否同意追加。本案的被执行人是南海实业公司,其此前的主管部门(也即出资人)是珠海市商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联公司”),2009年根据珠海市国资委批准,其整体产权无偿划归九洲集团持有,也即主管部门(出资人)由商联公司变更为九洲集团。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国有产权在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的无偿转移。该《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同时规定,企业实物资产等无偿划转参照本办法执行。由此可以看出,产权的划转和企业实物资产的划转有严格区分。产权的无偿划转完全不涉及被划转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其名下的法人财产的主体变更;而实物资产的无偿划转则涉及被划转企业作为企业法人其名下法人财产的主体变更。我们认为,前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是指的被执行人实物资产的无偿调拨(划转)。二、九洲集团公司从法律手续上尚未成为被执行人的产权单位。虽然按照珠海市国资委的文件,被执行人的整体产权由商联公司直接划转给九洲集团公司持有,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尚未办理被执行人主管部门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因此从法律意义上而言,九洲集团公司尚不是被执行人的产权单位,尚未从法律意义上取得被执行人的整体产权。三、九洲集团公司在取得接收被执行人的整体产权资格后,也没有任何无偿调拨取得其法人财产的行为和事实。九洲集团公司在取得接收南油实业公司的整体产权资格后,尽管尚未办理主管部门的工商变更登记,但已是南油实业公司的实际管理人。但是此种管理是基于国有资产管理法规政策的要求所实施的国有产权(股权)的管理。自划转以来,因南油实业公司持续亏损,一方面九洲集团公司无股权红利可提取,另一方面也未自南油实业公司无偿调拨过任何实物资产。此外需要指出的是,九洲集团公司虽接收了南油实业公司的整体产权,但是该产权的价值是负值。根据申请人提交南油总公司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在2009年年末,南油实业公司的净资产为-41238648.65元。关于申请人庭后补充提交的材料,我们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我们认为跟本案无关联性,因为该材料并未表明九洲集团公司存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指导文件中应予追加的情形,具体理由详见前文。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在南油实业公司的整体产权无偿给九洲集团公司这一法律关系中,仅仅是南油实业公司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变更,完全没有影响南油实业公司的法人财产的完整性、独立性;在划转文件下发之后,也没有无偿取得南油实业公司的法人财产的行为和事实,因此申请追加九州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应予驳回。被申请人提交如下证据:1、南油实业公司的商事登记簿;2、(2013)珠中法民二执异字第五号民事裁定书;3、珠海南油大酒店的登记资料。两被执行人未提出意见,亦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查明:2000年,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新洲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新洲支行)因与太平洋(珠海)南油无线传呼中心、南海实业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理后于2000年8月8日作出(2000)珠香经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第一被告太平洋(珠海)南油无线传呼中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计至2000年4月20日止的利息为243190元,2000年4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还款的规定另计);二、第二被告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对第一被告太平洋(珠海)南油无线传呼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案件生效后,工商银行新洲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太平洋(珠海)南油无线传呼中心、南海实业公司的财产,本院强制划拨被执行人南海实业公司的银行存款7760元给工商银行新洲支行。后查明,被执行人太平洋(珠海)南油无线传呼中心于2000年3月20日起停止营业,其财产已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本院拍卖偿还拖欠的其他债权人的债务,无财产可供该案执行。被执行人南海实业公司因拖欠珠海市财政局的借款,全部财产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并已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亦无财产共该案执行。至2001年8月1日止,被执行人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据此,本院作出(2000)珠香执字第333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本院(2000)珠香经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中止执行;二、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强制执行。2005年7月20日,工商银行新洲支行的上级单位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将工商银行新洲支行对借款人太平洋(珠海)南油无线传呼中心及担保人南海实业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并于2005年9月6日在《南方日报》上刊登《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二)》,对该债权转让行为予以公告,履行了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通知义务。2010年7月2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更名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2013年4月1日,中国信达广东公司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变更为(2000)香执字第3331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于2013年4月7日作出(2000)香执字第33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2000)珠香经初字第1067号民事判决确认的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珠海市新洲支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南海实业公司系1989年成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2007年3月15日南海实业公司的投资者由珠海市联昇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珠海市商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09年7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珠国资(2009)244号文件《关于调整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企业产权关系的通知》,通知对南海实业公司的企业产权作出调整,“将珠海市商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整体产权无偿划转至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其中南海石油珠海实业总公司控股企业南油大酒店与市财政局的物业租赁关系维持不变,继续按合同上缴租赁费。”但目前尚未完成产权变更工商登记。南海实业公司2009年的资产负债表显示年末负债总额216985922.43元,年末资产总额175747273.78元,全年亏损41238648.65元。另查明,珠海南油大酒店系1991年由南油实业公司与天河发展有限公司合作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九洲集团公司现为该酒店的实际控制人,九洲集团公司2011年度审计报告显示,九洲集团公司应付南油大酒店的款项为400万元。另查明,2000年4月21日太平洋(珠海)南油无线传呼中心更名为珠海太平洋无线传呼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吊销营业执照状态。2013年1月18日珠海九洲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程序中追加、变更被执行人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适用的前提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被上级机关或其他组织无偿调拨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而本案的被执行人南油实业公司的财产并没有因主管部门的变化而发生其他企业或个人占有的事实。涉案的国资委发文将南油实业公司的投资者由珠海市商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变更为九洲集团公司属于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范畴,没有对南油实业公司的资产进行实质处分,没有影响南油实业公司的法人财产的完整性、独立性。而珠海南油大酒店与南油实业公司均为独立的法人,九洲集团公司即便是珠海南油大酒店的实际控制人且尚欠南油大酒店的款项400万元,该事实与本案亦无关。因此,中国信达广东分公司所称九洲集团公司无偿接收南海实业公司的资产并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追加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书面执行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和有关证据。。审 判 长 杜满秀审 判 员 黄淑芳人民陪审员 黄用好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