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4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彬、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彬,董浩,赵培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230号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女,汉族,系胶州市。被告刘彬,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董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培略,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彬、董浩、赵培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