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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民初字第42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彬、董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彬,董浩,赵培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230号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刘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丽,女,汉族,系胶州市。被告刘彬,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董浩,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赵培略,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彬、董浩、赵培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查找不到被告,无法送达起诉状等诉讼材料。本院认为,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胶州市永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邱晓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乐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