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执民字第16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唐永灿与张正法、宋利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永灿,张正法,宋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执民字第1647-2号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唐永灿。被执行人:张正法。被执行人:宋利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商初字第206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市平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张正法名下的位于绍兴市银蝶园13幢102室住宅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551359元[建筑面积123.0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55.62平方米、自行车库面积17.44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3)qt字28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本院在淘宝网上分别以司法处置价551359元、441000元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3年11月13日,买受人孟伟伟以571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张正法名下的位于绍兴市银蝶园13幢102室住宅[建筑面积123.07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55.62平方米、自行车库面积17.44平方米,详见平正估价(2013)qt字280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归买受人孟伟伟(公民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孟伟伟起转移。二、买受人孟伟伟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卿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