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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三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19

公开日期: 2014-03-13

案件名称

原告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美丽居间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曹美丽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三初字第413号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小娥,该公司经理。被告曹美丽,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美丽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6元,减半收取128元,由原告湖南省资兴市宜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朱建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